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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3/00025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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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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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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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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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沧州经济开发区住建局“权责清单”内部运行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 主题词:
- 文号:
沧州经济开发区住建局“权责清单”内部运行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为强化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的监督管理,促进“权责清单”有效落实,确保政府行政权力规范运行,依据《沧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沧州市全面开展各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编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权力事项包含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其他行政权力事项。部门责任事项包含部门职责事项、与相关部门职责边界事项、公共服务事项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事项。并将上述行政权力事项的名称、类别、依据、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办理时限、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运行流程、责任事项和监督方式等列成清单,便于规范运行和监督管理。
第二条 在本单位内,“权责清单”的运行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权责清单”运行监督管理对象为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权责清单”的运行与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原则。各科室行使的行政职权,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必须纳入权责清单,不得法外设定职权或在权责清单之外行使权力;必须在权责清单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职责,做到权责一致;必须坚持依法监督、依法追责,把对“权责清单”的制约监督纳入法治轨道。
(二)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权责清单”要充分、完整、长期地向社会和服务对象公布,方便群众了解,接受社会监督。
(三)坚持规范运行原则。严格遵守“权责清单”规定的权力边界和行为准则,明确“权责清单”运行的监督管理责任和责任主体。
第二章 工作职责和任务
第五条 “权责清单”的运行与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清单所列行政权力实施主体、行政权力事项依据的合法性,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权力运行的公开化,职责任务的明晰化,“权责清单”的动态管理,以及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
第六条 办公室负责“权责清单”运行和监督。
第七条 各科室要针对权责清单所列事项,逐项制定相关的细化工作流程,并报办公室审查备案。
第八条 办公室应围绕确保“权责清单”正常运行的要求,建立健全日常监督管理、责任风险点防控、受理投诉、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三章 工作程序和措施
第九条 “权责清单”应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中心网站显著位置和部门公开栏公布,并通过欧亿体育(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官网媒体、办事指南、一次告知单等方式,公开发布本部门“权责清单”运行动态信息。
第十条 权责清单所列行政许可和其他职权涉及的服务事项要按照“应进必进”要求,进驻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同时,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办事环节,压缩办理时限,提升服务效能。
第十一条 “权责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建局应当申请增加或调整行政许可事项:
1.因法律法规颁布、修订需增加或调整行政许可的;
2.上级政府直接下放、授权或委托下放行政许可,按要求需承接的;
3.实施机关职能调整,相应增加或调整行政许可的;
4.行政许可事项(含子项)合并及分设的;
5.行政许可事项需要更名的;
6.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建局应当申请取消行政许可事项:
1.因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废止,导致原实施依据失效的;
2.上级政府取消行政许可事项,需对应取消的;
3.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建局应当主动及时变更行政权力事项要素,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备案的:
1.行政权力的实施依据发生变化的;
2.行政权力事项的承办机构、法定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及除行政许可事项以外的权力事项名称等要素需进行调整的;
3.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发生变化的;
4.其他需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情形。
行政权力事项动态调整应当按上述程序进行。对应经批准后调整或实施的,实施机关不得擅自调整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并实施。
第十二条 “权责清单”每年进行一次集中清理。
第十三条 拓宽社会公众参与“权责清单”运行监督的渠道与方式,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完善公众投诉举报受理和督办机制,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四条 以“权责清单”执行情况为主要内容,建立行政权力运行考核评估制度,并纳入最终目标考核。
第十五条 “权责清单”运行监督检查可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相结合,不定期抽查与定期专项检查相结合,实地检查与网上督查相结合,考评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其中,定期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责令限期内改正、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等处理,给直接责任人员责令写出检查、诫勉谈话、停职检查等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
(一)“权责清单”未按规定公开的;
(二)“权责清单”未按规定运行的;
(三)“权责清单”的所列事项或设定依据发生变化后,未按规定时限和程序申请调整的;
(四)未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导致“权责清单”流于形式,或对上级批转、群众举报线索查处不力的;
(五)未执行“权责清单”,继续实施清单以外权力事项,或者将清单之外事项变相设为保留事项前置条件实施的;
(六)继续实施已取消或下放的政府行政权力事项的;
(七)擅自设定或者变相设定政府行政权力事项、运行环节或前置条件的;
(八)未按权责清单履行职责,或者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九)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拒不执行或未按规定执行“权责清单”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或者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阳奉阴违,搞“两张皮”,不配合上级监督检查的,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十八条 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从轻或减轻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态度端正、改正及时到位的,可以免于处分。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权责清单”运行与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