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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开执办〕城简罚决字〔2024〕第5号

发布日期:2024-05-10   来源:

执法类别

行政处罚

执法机关

沧州经济开发区行政执法协调联络办公室

执法对象

开发区晨祥老三饭店

执法内容

违法事实

2024年5月6日,省安委会督察组在开发区老三饭店燃气检查时发现,该饭店燃气报警器未在工作中,开发区晨祥老三饭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

处罚依据

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其处罚。

执法决定(结果)

处罚结果

处罚款贰佰元整。

处罚时间

二〇二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沧开执办〕城简罚决字〔2024〕第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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