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共沧州市委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沧发【2016】2号)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河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冀财农【2017】96号)、《沧州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沧市财农【2017】1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开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对象,是指我区识别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和贫困人口。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五条 坚持精准使用和安全高效相统一,在精准识别扶贫对象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家庭手工业、乡村旅游业、冬枣产业、电子商务等特色产业;承接来料加工;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第七条 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级道路及产业项目配套等与脱贫攻坚需求相关的建设项目。(具体包括通村路、穿村路;输水管道,清淤、开挖沟渠,修建桥、闸、涵、扬水站等)
第八条 提高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能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等给于补助。
第九条 根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从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由县级财政安排使用,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补足。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支出。
第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1) 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2) 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3) 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4) 弥补企业亏损;
(5) 修建楼堂馆所;
(6) 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7)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8)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9) 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
第三章 资金补助方式
第十二条 各部门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由本部门根据脱贫攻坚需求结合上级扶贫资金文件要求,自主安排使用,并负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 资金补助到户模式。对有劳动能力和经营能力强的贫困户,采取直接扶持到户,对有劳动能力但自主经营相对困难的贫困户,本着贫困户自愿原则采取由龙头企业或农民合作社带动,把扶贫资金作为股份,以股份合作制形式参与产业项目发展,实现资本到户、权益到户。
第十四条 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对于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给于补助。
第十五条 创新资金使用机制。在不违反中央和省、市相关政策情况下,根据我区实际,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充分调动相关主体参与积极性,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扶贫资金文件后,及时书面通知同级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及时从项目库中选取项目,拟定资金使用计划或分配方案报政府审批后,提前10日送达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时完成下达。结转结余的财政扶贫资金,按照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通过授权支付方式办理资金拨付。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一)专项资金批复下达到区级主管部门的,预算部门对专项资金的支付管理负主体责任,预算部门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授权支付用款额度和实际发生业务情况,向代理银行开具授权支付指令,将资金支付到项目施工单位、商品劳务提供者或扶贫对象,并对授权支付指令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二) 产业扶贫资金按照产业项目实施方案执行。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下达,加强资金监督。
(二)各级扶贫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九条 县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相关指标和评价标准,对上一年度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主管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健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使用、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情况信息公开机制。
项目实施单位要利用公开栏、项目标志牌、会议及告示、扶贫手册等形式在项目实施地进行事前、事后欧亿体育(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官网公示 ,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扶贫对象给予补助,在所在行政村欧亿体育(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官网、公示。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完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社会监督机制。引导和鼓励群众、第三方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构建常态化、多元化的监督体系。
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公众投诉举报平台,对群众投诉和举报事项,在60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受理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或举报群众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财政、扶贫部门、村委会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等法律法规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社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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