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冀财规〔2023〕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北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冀发〔2018〕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等乡村振兴相关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由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对省农业农村厅等相关部门提出的预算安排建议、资金分配建议方案、预算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按规定分配下达资金预算,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组织开展预算绩效运行监控;适时组织开展资金重点绩效评价;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等相关部门负责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提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乡村振兴节水示范区、装配式农房试点建设支出方向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建议;研究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制定下达年度任务清单;按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制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绩效目标并开展绩效自评;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管,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组织指导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市县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专项资金使用建议,以及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具体组织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乡村振兴节水示范区和装配式农房试点建设项目的单位、农户以及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具体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设备和设施建设;
(二)农村生活污水管网、集中处理、分散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设施设备建设;
(三)农村公厕、户厕新建、改建,厕所粪污收集、储存、运输、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和后期管护能力提升等方面的设施设备建设;
(四)利用村庄公共空间方面的设施设备建设;
(五)村内道路硬化、生活生产道路衔接等基础设施建设;
(六)纳入试点且农户自愿开展的装配式农房建设;
(七)乡村振兴节水示范区建设;
(八)省委、省政府规定其他需纳入支持范围的内容。
第五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弥补市县预算支出缺口,不得用于楼堂馆所等国务院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不得对已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重复补助。
第六条专项资金可采用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鼓励企业和市县加大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乡村振兴节水示范区和装配式农房试点建设的投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第三章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七条专项资金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省委、省政府年度安排部署,以及确定的年度支持项目,分别采取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根据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并组织评审,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各设区市相关部门(含雄安新区,下同)。设区市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推荐意见。定州、辛集市单独报送。省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对推荐项目进行综合审核,确定年度支持项目范围。
(一)农村厕所改造、乡村振兴节水示范区建设、装配式农房试点建设支出方向资金。按照年度建设任务和确定的补助标准,采取定额测算方式确定相关县(市、区)分配额度。
(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支出方向资金(不包括农村厕所改造资金)。按照因素法确定相关县(市、区)分配额度,分配因素包括:
1.基础资源因素(权重40%),主要包括受益村庄数量、农户户数、常住人口数量、县(市、区)人均财力状况等。
2.核定工作任务因素(权重40%),主要包括县(市、区)承担的年度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工作任务量、总体投资规模等。
3.绩效评价结果因素(权重20%),主要包括资金投入、支出进度、项目完成情况、监督管理等。
第八条省农业农村厅等相关部门须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20日内提出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方案,于省人大批准预算后25日内提出资金正式分配建议,函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资金支持范围进行审核后按规定时限下达资金,同时抄送省农业农村厅等相关部门。资金分配结果在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预算执行
第九条县(市、区)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是专项资金相关支出项目的实施和预算执行主体,按要求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相关规定使用、核算专项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条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专项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执行完毕,对于结转结余资金,应当按照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各级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要及时组织核实专项资金的支出内容,以及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完成情况,按季度提供项目建设数据和资金支出数据,为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分配下达资金预算、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县(市、区)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要做好专项资金使用政策、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受益对象等信息公开公示,认真落实好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章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预算管理有关工作的监督。各级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具体负责专项资金使用,按要求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各级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实行“双监控”,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年度预算执行终了,省农业农村厅等相关部门要按要求组织市县开展绩效自评;省财政厅根据年度绩效评价计划,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市县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做好整改落实工作。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财规〔2022〕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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